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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有效期的问题

[已解答]
0人同问
老张
我于2006年5月23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其后又为公司继续工作
了30天,直至2006年6月23日。但在这30天之内,公司并未通知我去办理
辞职手续,只是口头告知我不同意我的辞职。我于是在2006年6月24日向
当地仲裁委递交了辞职申请。但直到今天(2006年7月26日)公司忽然通
知我,将就我的辞职提出反诉,反诉内容是关于我辞职应承担的赔偿金问
题。我知道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有效期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之内”。我想请问,就我的情况而言,我们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
从2006年5月23日算起,还是从6月23日算起。因为若从5月23日算起,我
认为公司对我的反诉已超出了仲裁有效期。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期待
您的帮助。谢谢
2006年07月27日
陈殿生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公司反诉应该不过有效期.应从你可以离职之日起算。
2006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