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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接触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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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于2007年1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的,担任一个部门的主管,其间1-3月约定为试用期,签的试用期协议,没有给上保险,我自己要求公司帮我补交,完全是我自己拿的这3个月的钱。
07年4月之后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到07年底,08年重新签订2年的合同,就是到09年底,但是公司让我们签完合同后就再没将合同交回给我们一份。
今年11月底,公司提出因为销售政策的改变,将我们部门解散,合同提前终止。但是当时人事部门给我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协议书是给的一个月的赔偿,我就没签字,后来改成2个月的赔偿了。我要求是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补偿,公司不同意,称如果这样就给我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然后就给了我一个单方面解除的通知。
后来据我了解,我们单位在这个月一共和4个人协议或者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我们单位一共有职工47人左右,这算不算是10%总职工人数的?是否应该通过工会?如果应该通过对我是否有利?
我们单位有各种补助,包括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和通信补助,平时都是以餐卡、电话卡和交通费报销的方式给大家发放的,我要求这部分的费用也计算在平均工资中,领导不同意,认为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7条明确的经济补偿金是:“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而我们的都是以卡的形式或者报销的形式发放的,不应该计入。
现在我想向您咨询如下问题:
1、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我退回07年1-3月试用期期间,我自行缴纳的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有没有赔偿?
2、单位这样因为协议不成,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否违法?我可以申请哪方面赔偿?
3、因为劳动合同始终没给我们,我是否可以要求给我双倍工资的赔偿,共计11个月的?因为合同在他们手里,我担心他们会盖章表示已经签合同了?
4、关于那2个月的经济赔偿,对于平均工资中的“货币性收入”是怎么样解释的?我要求给我这些补助部分的赔偿是否可以得到仲裁的支持?
5、公司这次如果一次裁员4个人,是否属于违法的?没有经过单位工会?
6、关于补助部分,是否是由单位提供证据?(因为我们平时只是简单的在发放表中签字,甚至餐费都是直接打到我们的餐卡中的)。我应该收集哪些证据?请您帮助指导?
非常感谢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回复!谢谢!
2008年12月03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来看:1、没有明确的证据你是拿不到这3个月的补偿的;2、是违法的,建议到仲裁委员会,提出违法解除的赔偿;3、这个只能提出,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双倍工资;4、这项就您提供的资料来看,是得不到支持的;5、是应该通过工会的;6、是应该由单位提供证据,建议您能够难道每月工资、补助打卡记录等。
20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