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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晚育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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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
张律师,你好!

我和丈夫都是外地户口。
我在北京的一家台资公司工作至今已21个月,今年3月我怀孕,预产期是12月中旬。今天我问人事部门12月初我预备休产假,想了解公司的有关规定,好提前做好准备。结果人事告诉我,公司只按照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当我提到北京市规定晚育假30天(我32周岁,初婚初育且已在户口所在地开了证明。)时,人事说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恐怕不能按照这个规定执行。

今天我在网上查了《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其中‘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我想知道,如果我给公司出具这个规定,公司能否以我非本市常住户口(我有连续4年的暂住证),不符合这个规定为由而不给我30天晚育假呢?

另:公司还是比较正规的,给我们上了四险一金,每年签订劳动合同。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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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9 22:17
2007年09月20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按北京市规定,女职工晚育的,应享受奖励假30日,详见《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09月28日
悠悠
我是外地户口,也可以享受北京市晚育待遇吗?
1970年01月01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应当享受,如引发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2007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