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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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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网站上看到您对案例的一些分析,我十分需要您的帮助!

我在大连的一家日企中做软件开发,每天使用电脑工作。入公司不久,被派去东京研修8个半月。回国后,不久发现自己的双
眼视力由进公司时的500度,下降为1200度。我想是由于用眼过度疲劳产生的,便提出辞职。公司要求的服务年限是自赴日研
修结束日起工作3年,但我工作了半年后,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在日研修的全额费用,合计11万元。当时合同上写的研修
费用赔偿为如下:
1,培训费赔偿(研修费用赔偿)
培训费赔偿额=培训费*[(3年-已服务年限)/3年]
培训费用包括出国劳务代理费,代理培训费,护照费,签证费,出国体检费,往返机票费,陆地交通费,住宿费,餐费,
研修补助等。
已服务年限自赴日研修结束日起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1年时不计入已服务年限。
2,其他赔偿:
全额赔偿因乙方不履行与甲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而造成甲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我有一些问题:
a. 对于计算机业,高度近视是否算职业病?我提出辞职,是否属于患职业病,正当辞职。
b. 如果算我违约,我是否应该赔偿合同上写的全额费用。因为我已经服务半年了,已服务年限的规定是否合理?
c. 我是否可以用我对公司的贡献来抵偿赔偿。
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为公司做的程序和设计,根据已售出软件的价值估算,我为公
司取得的价值至少在25万RMB以上,我所得到的工资才3万,加上在日研修的费用(上计11万),总共14万,远远低于我为公司创造
的价值。
d. 如果仲裁后判我违约,根据我的情况,违约金大概为多少?

我现在十分苦恼,我觉得我是为公司努力工作才导致视力严重下降的,当然也有自己身体素质的原因,其他职员也有视力下降,但没有
我的严重。您能帮我分析分析,告诉我应该怎么做吗?
2004年03月2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个人认为公司要求是合理的
2004年04月02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