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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理解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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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gon gu
杨律师:
你好!非常感谢您及时的回复!
但我又产生了几个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答复。谢谢!
一、照您的意思,我就是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如果单位和我叫板的话,硬是要我赔偿一定的损失,我也是十有八酒逃不掉的喽?唉!
二、对于这句话“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怎样理解?什么叫违反劳动合同?是指违反合同期限吗?例如签三年,只干一年就辞职,属于违反合同吗?
三、保密协议中还说乙方“为甲方至少服务三年”一句,我认为服务年限应当由劳动合同规定,而不因由保密协议说明。您说对吗?
四、保密协议中的违约赔偿条款说,乙方“未满三年提出离开”就要支付5万元赔偿。我认为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以泄露甲方商业机密为前提,而不因以“未满三年提出离开”为前提。您说对吗?
唉!我都觉得自己很罗嗦!不过没办法,要是稀里糊涂的签了,恐怕日后哭都来不及!
您说是吗?
盼回复!谢谢!
2001/8/23
2001年08月23日
泽普律师杨东升解答
一、至少在北京市大概是这样的。
二、什么叫违反劳动合同,例如签三年,只干一年就辞职,属于违反合同吗?律师认为不是违反劳动合同,目前劳动仲裁和法院就认为是违反劳动合同,不是践踏法律,就是立法有缺陷。
三、是的。
你已经快成劳动法律专家了,努力。

200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