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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

[已解答]
0人同问
我与公司的合同应在2011年8月31日到期。但今年公司调整,部门被拆散,没有适合我的岗位。公司不想给我补偿,年前提出让我在5月1号前主动离职,年后说是会给适当补偿。我想问一下:1、公司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吗?
2、如果要仲裁,我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呢?
3、如果公司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我补偿,我提出仲裁的话,胜算机率有多大?
谢谢。
2010年03月03日
阎付克
阎付克律师
您好!
如果您所任职的部门由于公司调整被整体撤销,您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了,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那么应由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同时,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依法支付您经济补偿金。
建议您,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要主动辞职,并注意收集此过程中公司出具的与此有关的决定、通知书等材料,以通过合适的方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看到您具体的材料,无法给出更具体的意见,建议您带齐材料向当地有关部门或律师咨询。
2010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