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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搬迁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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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强
律师,你好!新春愉快!
我是成都一家国企改股份制单位职工。2001年6月大学毕业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合同。2005年8月单位要搬迁到距原单位20多公里的一个区,为愿意留下的职工提供班车或交通补贴,其他职工可以辞职,领取工龄补偿。由于我家离班车出发点较远,自己便打算辞职考研。我书面提出辞职,要求经济补偿,但单位以我是大学生入厂、合同未满不同意经济补偿,还要我支付违约金。协商未果后我就未再到单位上班。2006年1月考完后我再次去单位办手续,单位仍不肯以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协商解除合同,不愿支付经济补偿,让我个人申请自愿解除合同,支付给单位合同未到期的违约金。否则单位将以矿工十五天将我除名(之前单位未记矿工),记入个人档案。
请问我能否以劳动条件变更申请协商解除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若可以,补偿额度怎样计算?单位能否以矿工将我除名?若再协商不成,我还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盼望给予解答,万分感谢!
2006年01月30日
应当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按照月工资标准补偿,企业不能按旷工将你除名,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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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2月09日
袁强
感谢北京的高峰律师提供的帮助,非常感谢!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