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群
- 陈律师,你好!
本人毕业后在某国有单位工作,在工作半年多的时间里, 单位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不辞而别,之后本人发现档案中有该单位以本人旷工为由,给以除名处理的记录。
且除名处理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请问:
1。 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的单位,是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理,比如记过,除名,开除等, 且记录在档案中。
2。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企业对职工的行政处罚的前提是什么? 是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 才可以?
3。 如果是企业的责任, 我该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保护自己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有求企业更改档案内容。是仲裁, 还是直接上述?
期待你的答复,不胜感激!!!
- 20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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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首先需要明确:单位对你作出开除的处分,应该依据严格的程序。如果你对单位的处分不服,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实施处罚的前提。
- 20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