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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赢这场不讲理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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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
杨律师:您好!
我有一问题困扰很久,今刚从网上看到您的联系方式,特向您求教。

我爱人原来在山东一大型国有企业的技工学校(非独立法人)上班。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合同。1997年12月,该公司通过职代会下发文件,鼓励员工辞职,规定员工辞职按工龄享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由员工所在单位支付)。该文件下发后,许多员工(包括与我爱人一样在该公司另一所同样性质的党校当老师的女职工,她的辞职时间与我爱人辞职时间相近)辞职并得到了相应的补助。

1998年10月底我爱人于根据该文件向学校提交申请辞职,因我计划将她带到外地工作,1998年12月初在我爱人的直接领导(文件中规定的授权领导)同意下离开了学校(该领导让我们先走,等公司批好款后把补偿金及有关档案等资料寄给我们)。

1999年1月初(我爱人离开学校的一个月左右)学校人事科给我爱人打电话,说现在不叫辞职了,让我爱人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为名重新写了一份申请并通过传真发给了该学校。接下来虽然我们一直与学校联系,但我爱人单位原来的那个领导一直以再等等为由,没有明确答复。

2001年6月12日,因我爱人在现在的工作地需要办户口、养老保险等事,找这个领导,该领导才发来一张传真,说我爱人已于2000年6月5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个人申请。该领导说按规定公司不给任何经济补偿金了。

由于与该公司协调未果,我们于2001年8月10日根据1998年的文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当地劳动仲裁委仲裁该公司技工学校(而不是该公司)按文件补发经济补偿金。

仲裁书下达后,该公司以我爱人是辞职为由,拒绝执行法定义务并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撒消仲裁委的仲裁书。当地法院根据审理,认为技校作为仲裁书的法定义务主体没有上诉,而该公司在仲裁判决书中并没有法定义务,故于2002年4月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该公司接到判决后又上诉至中院,中院审理后于2002年7月17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现在(2003年1月8日)我们又要在当地区法院开庭了,我想问一下杨律师,像我爱人的这个情况我应该如何来打赢这个官司?

一、下面补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背景资料:

1.我爱人于1982年上班,于1995年在该公司的一个下属生产单位工作(非独立法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代表公司签订协议是该厂的厂长。1997年7月我爱人调入该技校。但进入技校后并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协议。

2.1997年12月25日的文件规定“辞职的条件为本人自愿”,“辞职按管理权限,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公司备案”。

3.我爱人1998年10提出辞职后,技校于1999年1月13日作出决定(有文件,在劳动仲裁时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向仲裁庭提供的,以前我们都不知道),同意解除与我爱人的劳动合同。

4.1999年10月20日该公司对1997年底发的文件进行修改,取消了辞职经济补偿金。

5.2001年,该公司伪造了一份2000年6月5日与我爱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有二点可以证明材料是伪造的:A1999年1月13日技校已经下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B该假材料上技校的落款时间是2000年5月20日、21日分别是星期六和星期天,据当庭调查技校不上班。)

6.律师让技校伪造了一张于2001年3月21日发传真通知我爱人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记录(一张2001年3月21日的旧台历纸,上面用铅笔写了一个“解”时--我爱人姓“谢”,此证据没有被采纳)

7.在与该公司及学校联系协调此事中,该公司领导及学位有关领导都认为应该给我爱人经济补偿金,但劳资部门一直不肯办理。

二、该公司上诉的理由:

(一审)1.被告(我爱人)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2000年6月5日,此时1997年12月的文件已停止执行。
2.根据伪造的材料说我们的劳动仲裁已过时效。

(二审):
1.我爱人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是该公司办理的,我们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的申请也是针对公司的,所以该公司理所当然是劳动争议的主体;
2.技校是该公司的内部机构,无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的银行帐号,它直接隶属于该公司,经费支出应有该公司授权。
3.公司是技校的主管和开办单位,虽然技校没有参与诉讼,但公司有权代替下属机构行使民事诉讼权。
4.我爱人辞职时间是1998年12月,到2001年6月才提出补发经济补偿的请求,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由于时间紧迫,且几次往返山东,影响正常工作,损失极大,所以烦请杨律师在百忙中给予答复、指点,谢谢!

黄先生 huangr6@pub.wx.jsinfo.net
2003年01月0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建议你请律师代理。
2003年01月05日
黄先生
杨律师您好!
谢谢您在百忙中给予答复。但就目前情况来讲请律师已来不及,前三次(含仲裁)官司都是我自己亲自去山东打的,我认为我的发挥和对本案的处理还是比较好的。二审的处理完全是由于人情原因。但为了更加有把握,所以您能否再帮我从法律角度进行一下分析?谢谢!
1970年01月01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请和律师联系。
2003年01月05日
黄先生
杨律师您好!
不好意思再次打搅您。
我想问二个问题:1.在本案中该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该公司技校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盼复,谢谢!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