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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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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
史律师:
您好!
我是今年7月到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的,工作前与单位签了一式3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上写明:上班3个月后每月待遇平均2000-2500,报道后签入聘用合同。违约金2000。可是我工作至今,单位也没有与我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且工资到现在还是1800,与协议上的不符。我想知道单位这么做算不算违约行为,就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非法用工,是否应该按有关规定缴纳25%的罚款。另外,单位安排我国庆节期间加班,并承诺按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可是加班费至今未给。我是否可以因此单方面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给我应得的加班费和工资差额以及违约金?
另外,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具体数额与单位自身制定的发放规则不符,我所得的半年的年终奖还没有一些工作量没有我大的干同类工作的同事的十分之一多,还没有某些同事月工资的一半多。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进行工作成果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重新计算,发放我的奖金?
还望百忙之中不吝赐教!
2003年01月09日
史雪松
从你所说的看,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可以申请仲裁,具体所需材料请向仲裁委员会咨询.
2003年01月16日
史雪松
对不起,是"未约定试用期".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03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