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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档案问题继续向杨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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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故事
杨律师,你好,
我看了你的观点之后,有几点仍然不是很明白。向继续向你咨询一下。
这个案子有些比较特殊的地方,李某是下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他又是企业局聘任的,有文件。在正常的情况下,员工的档案是由企业管理和掌握的,如果员工辞职,单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单位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话,单位可以起诉到法院。而现在这个案子是上级主管部门起诉到法院。而且已经经过仲裁,仲裁结果认为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提出辞职,应该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局扣档案行为不妥。应该依法办理档案向人才交流机构等单位的移交手续。但企业局如果移交了档案,对李某就无法控制,亏损200多万元也就不了了之了。企业局不服所以起诉到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不能终止。
我认为劳动关系是发生在李某和下属单位之间。企业局聘任李某的行为怎么认定,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它有无权利扣留档案。扣留又有无依据。
企业局有无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认为说到底是因为劳动争议引发的纠纷,所以档案问题法院是可以受理的,劳动争议的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之间的关系,不应该套用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不予受理的原则吧。盼尽快回复。谢谢!!!
2003年07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首先,档案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目前关于档案问题各方均无救济途径。
该经理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是该经理的权利,律师认为是正当的。如果该经理有经济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与是否终止劳动关系不相关。
2003年07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无论该经理再到何单位工作,查有犯罪行为均可追诉。
2003年07月09日
coolstar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违约未进行赔偿之前,企业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当然包括不转移员工档案。
2003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