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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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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罗
杨先生您好:
我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是我到公司后公司要我签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深圳市劳动局编制)。公司不与我协商以公司决定为由填写以下的部分: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 工种 )
甲方根据生产 ( 工作 ) 需要 , 聘用乙方在 工程部 岗位从事施工管理 工作( 工种 ) 。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 一 )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 4 年 , 合同期从 2003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07 年 7月 6日止。

(二)试用期限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以下第 1 种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制 , 即乙方每日工作 8 小时 , 每周工作 40 小时。
四、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800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1300 元 / 月。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5 日 , 或每月 8 日、 10 日为发薪日
九、违约责任
( 三 ) 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 :
(这地方公司用笔划掉了,没填写)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
1、甲方依据有关政策招调乙方入深,并无偿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2、甲方在乙方转正后,每月从其工资中提取20%的金额作为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担保金;
3、乙方依据合同为甲方服务满四年,违约担保金全额返还其本人;如中途自动离职,违约担保金将不予返还;
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乙方签名:
十五、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的附件 ,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这地方公司用笔划掉了,没填写)
公司对我说:“如果你不签这份合同就不能通知财务部做我的工资预算,就不能发给我工资。”(虽然我的毕业生行政介绍信上限我于2003年7月13日前报到,但我7月10正式在公司打卡签到上下班)。我想请问您,司所填的内容是否合法、合情理。同时我想和公司重新签定一份合同,并在合同中表明以下意愿:
一、 基于公司给我的待遇,我只愿意签一年。
二、 希望公司不要采取收押金的形式来防止我在合同期内离职,而是在合同中以明确违约金的方式来操作。
三、 不能在合同中以有权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来限制我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我要在合同的什么地方写上什么样的条款。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万分感谢。

2003年07月27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请教深圳律师为好。
2003年08月01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