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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仲裁胜诉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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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话西游
杨律师您好:
感谢您前几此对我的帮助,现在的我可能更需要得到您的支持。我想就我的问题提请劳动仲裁,但对我的胜诉把握、劳动仲裁的繁琐程度都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所以特向您请教。
情况:我的所有关系档案均在厦门,包括户籍在内。于2001/4/1开始,至2001/9/14(今天)一直在公司工作,是一名工程师。起初单位说试用期三个月,然后考虑转正。当时没有让我签什么书面的协议。三个月满的时候,我提出转正和签合同的要求,但人事部以工作忙为由拖后,但是从第四个月开始我就已经领取转正之后的工资。
直至8月中旬才和我谈转正签合同的事,但因为我和单位就合同的具体细节发生分歧,所以直至9月初我们才达成口头协议,即人事部经理口头答应合同日期从2001/4/1至2006/4/1止,4月至9月的三金帮我续缴,并答应按照上海市规定帮我办理调沪手续。
但直至9/12,人事部经理拿出最后他起草的合同文本让我签署的时候,合同日期却为从2001/9/1至2006/4/30止,并且书面上没有写明续缴4月-9月三金,而且他本人口头以我的所有档案关系还没有转入公司为由,拒绝帮我续缴4月-9月的三金,。
看到此份合同,当时我在两份上均签了名,但事后第二天立即向人事部提出不能接受这份合同,并且当场要回了其中的一份合同文本,(此时两份合同上只有我的名字,甲方还没有签署)。人事部不同意我的意见,于是他要求我办理辞职手续。
整个情况就是这样,我认为公司有两点违反劳动法的地方,请指正:
1、 雇佣我,但不签书面协议;
2、 雇佣我,但不为我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续缴4月-9月的三金;
因此,我现在准备提请劳动仲裁,请问您向什么部门提出、怎么样提出、胜诉可能性、仲裁时效等问题。谢谢!
大话西游 2001/9/14
2001年09月14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首先,律师不对胜诉的概率作出判断;
其次,公司不与你签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
再次,公司不为你续缴4月-9月的三金,也违反劳动法。

2001年09月15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2001年09月15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如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杨律师:

你好!我最近与就职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有些纠纷,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希望你能给介绍一些劳动

争议仲裁方面的知识。

陈平

陈先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劳资纠纷大量涌现;及时、妥

善地处理劳资纠纷,有利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

结。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国家确立的高效、及时处理和化解劳资纠纷的专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处理劳资

纠纷所必经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时,方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

争议;其中“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

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

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

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

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学校的

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

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

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申诉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范

围,不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劳动争议;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北京市、区、县劳动局

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科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如果企业

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者

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

且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当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

律效力。(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报)

 

2001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