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合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首页 问题大厅 我的问题
首页 > 问题大厅 > 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

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已解答]
0人同问
Akira
贾律师您好!
我06年10月16日进入一家港资企业工作,对于这家公司的做法十分不满,特向您请教些问题。

1.关于劳动合同。面试时经理说试用期就签订合同但是现在试用期已过仍未签订,我已询问过多次,但他一直拖延不给明确答复,总是说会签会签。由于这是新成立的办事处,尚未注册,他们目前借用的是以前办事处的注册证。

2.关于交金问题。面试时经理说他们这里是交四金的,但是当我再次问起时他却改口说只交三金,还说工厂全是交三金的,而且还说会等签了合同后补交,我来这里快四个月了,一直没有给我交任何东西。

3.关于试用期时间。我是10月16日进入公司的,之前说好是三个月试用期,那么我应该在1月16日那天转正,可是却被告知要到2月份才能转正,公司给的理由可笑至极,居然说为了好算工资,这样就等于变相地加常了我的试用时间,由原来的三个月变成了三个半月,平白地被克扣了半个月的工资。与上级领导交涉,无果。

4.关于年终奖。公司以我未满半年服务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年终奖金,这样是否合法?

针对以上四个问题,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麻烦老师一一给我指点下,如果要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向监管部门举报,该准备哪些材料,我是上海的,谢谢!

2007年02月07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1、不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四金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缴纳,不缴纳的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符合上述试用期的规定,超过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对待。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4、年终奖是由公司的规章制度约定的,公司不支付你年终奖必须具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而且你也知道这个制度为条件,否则不支付是违法的,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至于你说的准备什么资料,你不同的请求需要不同的证据。你可以把你已有的证据都准备好,然后申请不同的要求。

2007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