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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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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平
贾律师:
您好!
我还有一个问题想问,我施工的这家企业在内蒙古,我方企业在上海,该适用哪个地方法规呢?您说的生活护理费在内蒙古地方法规中没有这项规定,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42个月。而且在施工中,我方并未在闸的旁边标有警示标志,我方是否也有过错?如是,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请您指教,谢谢!
2007年02月02日
贾富春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如果你的社保是在上海交的,而且是在上海打官司,是应该适用上海的法律。生活护理费如果是被鉴定为四级以上的工伤,必须应当付护理费。
2007年02月05日
问题标签: 工伤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