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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过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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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路
我是否应交违约金
我的劳动合同是2003年8月到期,但今年4月份,由于健康原因向单位提出请假休息,但单位不同意我的请假,8月份,以旷工名义已将我除名与我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我赔偿违约金5万(合同上未规定违约金额),无补偿金.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现在的工作单位与当年签合同的单位是同属于一个大集团的两个部门,现在,原先签合同的部门在8月份提出劳动仲裁,以自动离职的名义,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并未提及我已被现工作单位除名的情况,请问我这种情况,一般会有什么样的仲裁结果?我该怎么办?情况紧急,盼望您的回答!
此外,如果按照我4月份离职计算,8月份是否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个月的申请仲裁期?是不是单位同时提出对很多人劳动仲裁,就可以不受这个制约了呢?
2001年10月10日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提供的情况太少,律师无法作出回答。
200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