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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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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旭
吴老师
您好!

我于1998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并于1999年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自己后来所从事工作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差较远,不能很好的适应工作,本人于今年初2月10日左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提出需要交纳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本人感到难以承受。后公司方面称只要对此违约金进行书面确认公司将考虑将违约金减至一万元。本人遂确认并书面申请予以减免。但公司方面迟迟未予答复。后于3月初左右公司经职代会讨论
通过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在公司通知:由于在2月初曾旷工三天,公司将本人由合格员工转为试用员工。并且本人2月份的工资(次月15日发放)也是按照试用员工的标准发放的。本人的工作岗位也由别人取代。本人与之进行了详尽的工作交接。在无实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及工具的情况下,本人于3月18日离职。
请问:
1)我的做法是否得当?
2)计算违约金是否应该按照试用员工的有关规定予以计算?
3)现公司提出仲裁,要求我按照当初确认的较大数额的违约金进行赔偿,我应该如何处理。
希望吴老师能在百忙之中予以指点!非常感谢!
2003年05月11日
吴旭华律师
1、没有什么不妥
2、可以参照
3、你可以提供证据,说明不需要赔偿这么多
2003年05月23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