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赵毅
- 您好!
我于2001年进入公司,2002年6月与公司签订一年劳动合同2003年5月31日到期,2003年3月公司拟将公司股权有偿转让给外商,转让实现期为一年,在此期间由外商代管经营,2004年1月外商退出股权受让,公司书面辞退了全体员工(除一位哺育期女工、一位孕期女工和我),留下我的原因是协助处理遗留问题,2004年2月要我补签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当我补签完劳动合同后,2004年3月23日公司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现时也没有给我任何经济补偿,我觉得这是公司设计好了,想要免除经济补偿,请问杨律师,我还能争取到我的补偿费吗。
- 200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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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过了时效
- 200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