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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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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jinlong
史律师:
您好!
我2004年7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用工合同。现在已经2年,我想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要交纳3万元的违约金。在我们用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金额。这个金额是否合适?同时,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每个星期工作6天,每天工作7个小时,这是不是合法的?这能不能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谢谢您!
2006年06月19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无需支付.
2006年07月09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