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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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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妮
我与一公司签定了3年的合同,试用期为三个也,合同执行7个月。一次总经理找我谈话,因我应对不好,以我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将我辞退,并无书面通知,要求我三天内移交工作离开公司。请问公司除应按劳动法给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外,是否还应多发我一个月工资,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应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而且公司到现在都未给我我们这些大学生解决户口关系。
2005年02月25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先要求解决户籍问题
2005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