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合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脉律师事务所
首页 问题大厅 我的问题
首页 > 问题大厅 > 设陷井解雇孕妇

设陷井解雇孕妇

[已解答]
0人同问
陈颖
杨律师:
你好!我现在遇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希望您能给我点意见。谢谢!
本人于2001年8月21日到一事业单位工作,由于机制改革原因,2002年7月26日,原事业单位正式所脱构改制,成为一股份制公司,脱钩改制后,由原来的21个人,缩小到7个人(除一个外,其余的均调回工商局),脱钩前后,我们剩下的工作人员,几乎天天加班,时间由晚上9点、10点、11点、12点不等,虽然如此,本人毫无怨言,心里只想歇尽全力地把所里的工作做好。从脱钩改制至2003年1月15日,除了原来的本职工作外,因人手严重短缺,本人还主动要求曾加了诸多工作。
因人手严重短缺,我就分工不分家,其他所里一些零零碎碎的工作我都主动帮忙去做。
自脱钩改制后,领导并没有与我约定试用期,也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直至被解雇当天,我已在此单位工作了接近一年半的时间,就算从脱钩改制后算,我在此单位也工作了五个半月。但所领导却在2003年1月15日发了一份非常简单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给我,内容如下:“李玉华:
你自2002年8月1日起在本单位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本单位有关劳动工作制度的规定,本所于2003年1月15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离所手续。
人事行政部
2003年1月14日”
 其实这一切均由我告知所领导我怀孕的消息后开始的,自我告知所领导我怀孕的消息后,所领导一直利用一系列的不公平待遇迫我自动离职:
首先是,从2002年11月份起至2003年1月我的工资比同期人员(脱钩改制后,由原事业单位留下的工作人员,以下所指同期人均同)要少,奖金全被扣,而且除一人自己拒签新所的劳动合同外,其他同期人均已全部签定,唯独我一个人没被要求签!曾向所长要原因,答案是“我有空才行啊,要林副所长有空才行啊!”
其次,就是各种各样不公平的待遇,例如:元旦过节费比同期人少;国家局的通知书人人皆有,唯独我没有(所长原话:如果资料不够的话,除了我,人手一份);一月份香港旅游没我份(给我的理由是我没与所签劳动合同);当时我也意识到所领导处处针对我,而且因为劳动合同没签,担心所领导总有一天把我炒掉;对于此事,我曾多次到劳动局咨询,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签劳动合同与否,我都是新所的事实员工。因此,我也不多加考虑,继续在所里勤勤奋奋地工作。
所领导之所以给我这样的对待,一切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迫我自动离职!但,我始终没有屈服,坚持把自己的工作负责到底!

改制时,原来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终止,而且也给予了我相应的赔偿,改制后,单位一直没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与我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却在我工作了五个半月的时候(明知我怀孕的情况下),才单方面规定我是试用期员工,而且没有提前通知就立即解雇我,我认为他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使我的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单位在试用期上以及在劳动合同的签定上的这种做法都是严重违法的,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单位根据其内部的劳动工作制度(也就是“员工手册”)为由解雇我的做法,其实,就是披着法律的外壳来损失我的利益。此手册于2002年12月26日左右才颁布,2003年1月1日马上就生效,当时要求单位里每位员工传阅后都必须在手册的第一页上签字,当时,做为所里员工的一员,我理应也在签字,但万万没想到,前后才两个星期的时间,于2003年1月15日,我收到了公司解雇的一份通知书,正式解雇我,这种做法实在令人觉得气愤与缺德,领导先是编了这个《员工手册》让我签字,然后就利用此手册来说我为试用期的员工,说我试用不合格,而且在年前解雇我,对领导来讲,省钱又省事!现在, 整个过程看,明显就是一个陷井!
自始至终,我从未违反所里规章制度,从不迟到、早退,从没被客户投诉等等,不仅如此,我的工作态度、专业意见得到了不少客户的赞同。
上述一切,所里每一位员工都是有目都睹的!所里面的大部分员工都为我愤愤不平。
在这所里处处受针对、受歧视的日子里,我在所里工作态度依旧,但,心里确实非常非常地伤心难过,为什么怀孕的妇女要受到如此不人道的对待?是否社会对怀孕的妇女都存在着偏见与歧视?所领导这样做,严重地损害了我的身心健康。
于2003年3月7日,我已向劳动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于4月1日提交书面申请书,但我单位领导非常熟悉法律,正是因为他对法律非常熟悉,所以,在此案中他钻了法律的空子想要达到他的目的,但是,是否只要有法律空子可钻的话,就可以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呢?!
但,我有一错误,就是我是怀孕了两个月以后才去注册登记,当时是11月中旬。这一过错所带来的结果是否就是公司可以无条件的解雇我呢?
现在,我该怎么办呢?我怎样才能争回我的根本利益呢?我衷心希望您能伸出援助之手,帮我解答此问题。
2003年04月24日
coolstar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何来试用期?更何况你处在孕期.你应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并赔偿相应损失.需要帮助可以给我发邮件.coolstar-lm@sohu.com
2003年04月30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

杨律师: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作文秘工作,结婚已经两年了,我和丈夫计划今年要个孩子,想了解一下劳动法规

在这方面的有哪些规定?

张华箐

张小姐: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

代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方面构筑了较为完善和系

统的保护体系。

女职工最为担心的是因生育而失去工作,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因害怕女职工在合同期内生育增加企

业成本而在劳动合同和内部的规章制度中不合理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

业工作几年后方可申请生育。针对这种情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

中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和《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

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怀孕期间妇女生理发生较大的变化,身体负担较重,为保护母婴健康,进而提高全民族素质,《劳动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

保护规定》还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

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还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

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为保证妇女在生育后得到良好的休息和休养,《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

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产前休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社会生育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

单位未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1988年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正常产假期间照发女职工工资。

为了使婴儿得到正常哺乳,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

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目前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现象相当多见,要想从根源上的杜绝此类情况,尚有赖于

切实全面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泛建立和参加社会生育保险,使生育费用社会化,从

而减轻企业负担。女职工也要学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既可以提请

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

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女职工来说,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利用国家行政执法权

保护自己,较为便捷和经济。(北京人才市场报)

2003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