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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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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勇
杨律师
您好!
我是2001年6月本科毕业,在一家单位工作,今年7月与这家单位终止了合同。与现在单位签了合同,整个合同期为2年,分别为:见习期是2002年7月1日---2003年7月1日;试用期是2003年7月1日---2004年7月1日,没有注明违约金。请问这样的合同合法吗。请问如果在这两个时期内离开单位,算不算辞职呢,需要赔违约金吗。
2002年12月1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不合法的 。
2002年12月15日
问题标签: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