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冰雪梅
- 事件:我哥,王磊,生于1971年1月,92年由省城市建设学校分配至兰陵美酒厂基建处工作,93年8月由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初诊为精神分裂症,其间尚能正常工作,于2000年12月病情渐重,入住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即临沂市精神病院,住院时经厂领导同意,住院期间厂领导也曾专程前往探视,并解决了医药费。2001年5月,由医生建议暂时离院观察,说是适应社会,出院后,王磊继续回厂上班,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病休,厂子发基本生活费,病休期间,于2004年3月遭遇车祸,住院治疗化医药费共计14000元,父亲去世,母亲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在王磊的病情加重,我想再送他回精神病院,与酒厂联系时被告知,由其本人申请,已解除劳动合同,我哥没有家,也没有住所,数月来只有流落街头,我不解,象此类精神病患者,厂子的做法肯定欠妥,于是向劳动仲裁办反映,仲裁办了解情况后,主张调解解决,现在哥又住院了,每月医药费要2000多元,我不知道该怎么做?象他这样没有直系亲属的精神病患者该怎么来安置?
另外车祸所花去的医药费,交警部门认定王磊负50%的责任,请问我有权要求厂方于以解决吗?
急求助,谢谢!
临沂冰雪梅
2005年1月17日
- 2005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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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
- 谈点非专业看法。
我觉得此事可分为劳动关系与医疗费用两个部,二者又互有联系:
1、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看当时王哥是在什么状态下解除的。如果是精神正常状态,则解除有效;否则无效,应该重新恢复关系。
2、如果劳动关系正常解除了,则医药费用与原单位不再有关系。
另外一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工作单位应该为其缴纳相关的医疗保险,现在的医疗费用可由社会医疗保险来解决。如果原单位未为其缴纳,你需要再查一查相关的文件如何处理。
- 2005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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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这不是劳动法律问题,你代哥哥申请社会救助,单位不承担这样的义务。
- 2005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