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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转时该交“人才损失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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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淇
您好,杨律师
我2002年毕业去一家公司工作,毕业时和单位签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书上备注“遵守企业规定,服从企业安排,若违约愿付违约金2000元”。在工作期间发现自己不适合此工作,所以在公司和我签合同时我没有签。而今,我调转时公司要求我交8000元的违约金,理由是:来本公司工作至少服务期为5年,每年2000元,服务一年减少2000元,依次累推。
请问如此说法合理吗?有这种所谓的“违约金”吗?
备注:我工作一年后定了助理会计师,是否与定职有关?
2003年12月23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认为应当交纳的
2003年12月24日
问题标签: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