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j
- 我是一家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定了我每个月工资为2000块,按年度考核利润,所有利润按照奖金发放。公司每年收取2万元的固定费用,作为房租/水电等开支,另外提取销售额的1%作为公司管理费用,这些加上我的工资/三金都记入我的成本,另外我所以我个人在经营中产生的差旅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等等都记入我的成本,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如果到年底,我的账面亏损的话,那么我必须自己用现金弥补。另外公司也进行每个季度的利润考核,如果发现账面亏损,马上停止支付工资/三金,并且停止我所有的应付货款/费用的支付/报销。请问:
1。这个还算不算是劳动合同?
2。如果是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3。如果不是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承包/代理合同吗? 那么这样的条款合理吗?
- 2006年12月12日
- Aj
- 还有,我买了一些办公设备,传真机/电脑等,发票报销了,但是实际上还是从我的利润里扣除的,这样的话,这些办公设备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 1970年01月01日
-
-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您所述的情况,可能是劳动合同的名称,承包经营的内容,如果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本不知道这些合同条款的的真实意思,而是以职工的名义或实际为职工履行合同的,这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不相符的。没有研究您的合同,自然没有更多的发言权。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 20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