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崔永春
- 我是一名集体企业员工,自95年就在本企业工作,2003年,因企业效益不好,被整体租赁给个体经营,我们因此又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到2007年12月31日止,但因新公司的经营也有问题,自2004年10月份起,公司口头通知我暂时放假,何时上班另行通知,但2005年5月8日突然给我送达一份除名通知,说我因旷工被除名,并没有任何补偿,公司的劳动保险个人部分已由公司代扣,但实际缴纳到劳动保险事业处的只到2004年2月,而且自2004年10月份我被通知放假至今,公司也并没有发放生活金,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2条规定的企业赔偿中赔偿的比例也没填写,请问这种情况我应如何办理?
- 200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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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建议你提请劳动仲裁
- 200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