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蒲雨声
- 我市有一集体企业(理发店),有数十名工人,由于城市改建先后于1994年前后,都没有上班了,1995年单位改制通知所有的工人到单位处理劳动关系,部分人到单位后,被告之,要么辞职,要么除名!部分人写了辞职申请。另外一部分人没有写。以后工人均未到单位上班。2004年,大部分人已到了退休年龄,到单位询问,单位告知,劳动关系早已经解除。理由有以下几种:1.长时间旷工除名;2.同意辞职申请;但以上处理决定均没有送达工人。现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双方各执一词。请专家给与解答为谢!
- 200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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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应当在当时要求解决,现在没有办法了
- 2004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