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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单位签定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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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hlly
杨律师:
您好!
我于九年前直接从大学毕业分配到某具有独立法人的集团公司(企业单位,有独立的人事权),后集团公司逐渐消退,其法人由其主体投资方(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人事权)当任,但本集团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事权,之间我们也就安排到主体投资方(事业单位)的部门工作,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甲方(集团公司)安排已方(本人)到借用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每一年签一次(每年的1月1日到每年的12月31日),最长期限也就是一年,其间借用单位(事业单位)送我去外地培训,之间借用单位与我签定了服务期为五年的附加协议,现劳动合同到期,我提前一个月提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集团公司以借用单位说我没有赔偿培训费为由拒不给档案有理由吗?集团公司解释为集团公司与借用单位有协议,我在我的劳动合同上看不到任何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那与我有什么关系呢?我只遵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与借用单位签定的附加劳动协议有效吗?且我已经签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为一年,借用单位在其之后签定的附加协议时间比其还长,且我们在借用单位工作期间在某些待遇方面(如公积金数目、养老金数目)不享受借用单位的同等待遇,合理吗?
谢谢!

2003年12月15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建议你请教当地律师为好。
2003年12月15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