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赔偿的问题 非常感谢!
[已解答]
1人同问
- 镜子
- 您好 麻烦我想问您几个关于单位单方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的问题。
我先简单叙述一下我的情况:我毕业以后一直在这家单位已经工作一年零八个月,当初与单位签订的是3年劳动合同,现在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并且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他们要求我在这个月月底办好手续离开,是在这个月月底前一个星期通知的我。
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1.单位这样处理,算不算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应该怎样赔偿?是应该补齐我本月工资并且赔偿我下个月的工资么?
2.我目前还没有收到他们的书面通知,如果我出去面试,他们还有权扣我本月工资么?
3.如果他们补偿我下个月的工资,是按照我本月工资补偿么?应发工资补偿我,还是实发工资补偿?(实发工资即:应发工资-五险一金)另外单位每个月的车补饭补不算在应发工资内应该补偿给我么?还有单位负担缴纳的保修及住房基金应该补偿给我么?
4.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单位是不是应该补偿我两年工资?那么这两年的工资应该怎么算?(我们在12个月内有过两次工资的变动)是取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么?那么12个月工资的平均是按照实发工资平均还是应发工资平均,包括饭补车补还有公司承担的保修么?
5.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和八十七条,单位违反合同法规解除合同,应双倍赔偿,我这种情况符合双倍赔偿的条件么?
一共五个问题 其中还有一些小问题 谢谢专家 我现在很着急 麻烦您给我一个明确及细致的答案 非常感谢!
- 2010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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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你好,1.单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每晚一天应支付一天的工资。
2.单位应向你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应以应发工资计算。
3.单位为你缴纳离职当月的社保及公积金,不用承担下月的社保和公积金。
4.你应要求单位出具书面解除证明。
- 2013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