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可
- 我是02年毕业的,后与河北省六建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由于公司发展与个人兴趣有偏差。与03年2月20好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当我签字解除后才发现。我的档案号、保险号、等所有东西都没有!原来单位根本没有跟我们办理任何手续。我记得办理保险应该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可最后当解除合同时,连我的保险号都没有!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单位算不算违约!如果算的话,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 200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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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三资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杨律师:
我今年大学毕业即将应聘一家合资企业工作,很想知道三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社会保险?
白晓欧
白小姐: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
中国企业法人,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为企业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也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并不是劳动者和企业能在劳动合同中所能协商的。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
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
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
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
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
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如果对于社会保险的交纳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北京市社会保障中心咨询(电话:66079001)。
随着社会保险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北京市大部分企业都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还有小部分企业既不与
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逃避法定义务,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职工发现
用人单位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电话:63011322)
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北京人才市场报)
- 2003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