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平
- 杨律师:
你好!
感谢你对弱式群体的法律援助!
我们是湖北省某企业具有20年工龄的职工,1976年因企业征用土地(俗称“田换工”)参加工作,且与用地企业签有合同,1997年7月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下岗时户口所在村已经成为中心城区,不再有可耕种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产资料。2000年当地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国有企业改制,文件中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使用的‘田换工’是正式职工,改制时一律享受国家正式合同工清算安置待遇,不另外补偿;属于非正式职工或非合同的,一次性补偿一万元,与企业解除关系。”,请问:根据本文件的界定,我们是否应该作“正式职工”,还是做“非正式职工”或“非合同的职工”参与企业改制?
真诚的感谢!
- 2007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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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建议到当地申请法律援助比较好
- 2007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