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责难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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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正珠
- 尊敬的杨律师:
您好!感谢您的在线答疑。
此前,我是一家国企的财务部副主管,并在此工作了18年。2003年6月30日我于本企业上一轮劳动合同(一年)到期,5 月29日17时,单位组织部将一份“征询合同意向”的便条(无实质内容,只要求表达续签合同期限的意向)发给我,并口头通知不准续签一年(上年的规定可以续签一年),只能签三年,同时要求必须于5 月30日18时上交。在仓促之下,我在便条上签署“三年”字样,并按时交给了组织部。一周后,我遇到了新的工作机会,随于6 月10日将一份辞职报告交给主管领导,在辞职报告中我明确陈述了“经审慎考虑,不再续签新一轮合同、恳请安排工作交接等事项”的内容。后在单位领导与我面谈挽留无效的情况下,安排了工作交接。我在原单位工作至6 月10日,并在此期间完成并办理了书面工作交接。6月30日后,单位停止了我的工资、保险及一切待遇。7 月份,我向单位组织部提出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答复为要开会研究。9月份,单位组织部领导答复我研究的结果:按照工厂规定,我须向单位赔付在职期间的培训费7 000余元,同时单位支付给我12个月平均工资6000余元,合并相抵后,我须向工厂交付700余元。同时指出,这是工厂开会研究的结果,这个结果体现了工厂对你的照顾。我当即表示按照“劳办发(1 995)264号”不该赔偿培训费的意见。此领导表示:这是工厂研究的结果,我们不能做主,但可以将你的意见反映给上一级领导。后经多次催问,至今无答复。鉴于以上情况,我在新单位的劳动关系及保险事宜无法接续。我该怎么办?
请教杨律师:
1、 我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2、 我于1997―1999年被安排脱产学习,单位并未要求与我签署书面的培训协议,我该支付以上培训费吗?
3、 在我离职时,原单位的“应付工资”科目尚有3000万元余额(系在我在职期间因实行工效挂钩的结余)和2 00万元的“应付福利费”(累积结余)。请问:我是否享有对此的要求权?有何法律或政策上的依据?如何计算和实现?
4、 除以上情况之外,我还有哪些权益(如,住房公积金、医疗备用金、购房补贴等)?
5、 如原单位执意按不改,我该怎么办?
特此致谢,恳请得到详尽的答复为盼。
- 2003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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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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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