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延岭
- 你好:我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12月31日到期,我在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公司与11月31 日向我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应该作出什么补偿?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当选公司工会委员,我的任期还没有结束,请问公司又没有权力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谢谢!
- 200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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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 王显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没有经济补偿。
- 2003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