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德财
- 我是一名合资企业的员工,2003年3月与公司脱离了劳动关系,按照厂方规定,辞职后半年内厂方会把员工在职期间所缴纳的公积金返还给辞职的员工。但是厂方却以曾经派我出国研修过为理由,拒绝支付我的公积金本金,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是否还可以讨回我所付的公积金?这里说明一点“在韩国研修的18个月内,我是以相当于韩国1/5的工资收入在那工作的,这足以偿还出国的费用,所以我觉得厂方以这为理由拒付我的公积金是不合理的。我是否还有可能讨回我的公积金?
- 200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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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lstar
- 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请查询1999年国务院262号令。
- 200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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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提起民事诉讼
- 200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