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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情况应该被除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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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翔宇
我在银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工作安排是每两周有一周的休息时间,但在休息的这周期间如果有节目外出录制工作,就由休息的人员担任录制工作。所以按照安排由我担任6月3日的外录工作(因5月31日至6月6日是我的休假时间),但在5月30日星期日,我不慎将脚弄伤在确定无法警醒正常工作后我委托同事史凯先口头向我的直接领导人徐蕾进行请假,当时徐蕾并没有表示异议,但在6月3日由于没有安排替补人员接替我的工作,导致录制工作受阻,进而导致节目组对我所在的部门技术服务部提起投诉,事后,在我可以正常上班之后我向公司补交病假条并附有医院开出的证明,不久,公司做出了让我写检查,并处以300元罚款的处罚,因为这次的事故我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我接受了处罚,但在7月7日却被突然通知以“除名”的方式要我不必上班了,并且立即生效。
2004年07月08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已经回答了
2004年07月09日
问题标签: 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