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nglong
- 您好!
我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第十五研究所工作。1977年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后在“乡镇企业”工作,1988.5.1日转到现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第十五研究所)工作的单位工作。
最近,我单位正在进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工作。据几位领导说:农转工人员工龄计算方式为:从1988.5.1日转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电子第十五研究所”工作时间算起。
请问:
(1)我单位有关“农转工人员工龄计算方式”是否有政策法规依据?
(2)“上山下乡”人员从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开始计算工龄。农转工人员为什么不能从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开始计算工龄?
(3)根据北京市劳动局(京劳发字[1993]1451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一、各类企业安置农转工人员的起点工资应根据其转工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长短(含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时间,16岁前参加农业生产的,从16岁开始计算)。那么,农转工人员起点工资的时间计算方法是否应该等于农转工人员工龄时间计算方法?
(4)如果“第十五研究所”自己搞得福利待遇,农转工人员工龄按参加“第十五研究所”时间计算,我们也没什么可说的。但现在发放的“住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进行的,并不是“第十五研究所”自己搞得福利待遇。那么,我们这些农转工人员工龄时间计算方式是否正确?
以上几个问题恳请领导在百忙中抽出点时间,予以解答为盼!
附:国管房改字[2000]36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祝领导:工作顺利! 事业腾达!
- 200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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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知道。
- 200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