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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议属于欺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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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您好!我们是一公司的职工,都是九几年参加工作。2005年公司改制,全公司职员买断,然后回聘,买断的钱是一年500元,我们都是10几年,五六千元.之后我们又被回聘,那买断钱就没给我们返。(当时说可以入股,但可自愿,所以我们没入)。2006年3月公司又出台了提前离岗协议,说是每月给开现工资的70%生活补助费,开三年,还给交三年社保,三年后公司就和该员工终止合同。当时我们的工资还是按九六年开的,像九六年参加工作的,2006年3月开的还只是三百多元,于是共提出申请的同志有20几个,我们想在哪不搛那三四百元。就在我们走第二个月,公司就涨了工资,不知道是按哪年开的,反正和我同年上班的同志工资是六、七百元了。我们这20几个人这个冤哪!接下来我每月拿着公司的二百多元补助费,一晃就是三年,2008年11月就是我们和公司终止合同的时间,去了公司,劳资说把那买断钱给我,还给我们1800元补助。我们知道2008年新的劳动法已经颁布和实施了,公司终止合同给的补助也太少了。我们在2008年工龄已经10多年了, 公司是按96年工资的70%给我们补助费,我们现在想提出让公司按现在职工开的工资标准把那三年的70%补助费给我们,这样的要求有依据吗?还有,我们签的提前离岗协议可以说是单位以欺诈方式吗?因为我们签完之后他们就涨了工资,而给我们开的还是按96年的工资标准。如果属于欺诈的话就是无效协议了,我们怎样维权?
2008年11月07日
张驰
你好,你们所签的协议中部分内容是无效的.虽然你们与单位协议约定单位按月支付工资70%的生活补助,但实际发放到你们手中的现金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你们也不能要求单位现在按现在工资标准的70%支付前三年的生活补助。应当是严格按照当年届时的工资标准执行的。
2008年11月13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法 工龄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