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旭
- 杨律师您好:
我和一家私有公司在2002年签署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但由于个人原因在半年后我就自动辞去了工作。由于合同上注有违约金一项,公司将我的个人档案扣下作为违约金的交换条件!
违约金数额为15,000RMB。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违约金=岗位工资 X 违约月数。
还有就是,该公司给我上缴的个人三险基数是500RMB,但是我第一个月的工资为1200RMB。我不知道这样上缴对不对。请杨律师鉴定一下该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我是否要如数交纳违约金才能拿回我的档案。(本人是北京户口)
- 2005年01月14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提请仲裁。
- 200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