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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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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凤珍
医疗过错应不应该赔偿?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今年六十岁了,住在保定市新华路23号,我爱人患脑血栓三年了,一直也没有恢复好,今年三月八号到保定市二医院南院康复室做理疗康复,想让他及早的站起来。没有想到医院在用神灯做治疗时,不小心将脚面汤伤,经医院初步鉴定为三度烧伤。医院又让我们做了植皮手术,术后长时间不能动,病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痛苦,由于我爱人是医保参保人员,费用自然不是很高,但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对我们的损害总应该有一个说法吧,于是我与院方多次交涉,院方对这件事情不以为然,只是东推本推,说治好了就行了,没有什么说法,请问他这一说法正确吗?另外在住院其间的费用应该由院方负责吧!病人长期在床上不能动引发了多种病症,请医院开药院方说没有,让自己买,没有办法我们只能从药店买药,但费用医院却只字不提,没有办法到目前为止病人还未能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医院又说让回家养着,慢慢就会好了,我们不同意,医院就对我们的态度从此更加生硬,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在新闻媒体上找到能够帮我们解决问题的方法了。求助律师同志来为我们想一想办法。在这里我先谢谢您了!不知道怎样才能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呢?我该怎么办呢?
2006年06月15日
林巍
林巍 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首先,医院的说法不正确。其次,因其过失应当承担赔偿,包括医疗费和后期的康复费用。最后,您所说的多种病症需要进一步的证明多种病症的产生是由于烫伤所造成的,可以通过医院诊断来证明,否则很难让医院进一步赔偿你们的损失。
1、留好因烫伤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证明的实际损失
2、收取医院烫伤证明
3、多种病症与烫伤之间是否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通过医院诊断来证明
4、后期康复费用,医院可以证明
办好上述材料后,到医院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2006年09月15日
问题标签: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