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斌
- 杨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港资企业的员工,我于今年9月15日确疹为肺结核患者,公司要求我们五名肺结核患者9月16日离厂回家治疗,老板答应给6个月期限并发工资,我已为公司工作2年,续签订一年的劳工合同(截止2004/12/31)和公司培训后要求服务一年(截止2005/09),合同上为2600元/月,现患病期. 问题1:公司第一个月发1400元/月并停缴保险,是否合理? 问题2:由于病情严重,担心6个月后不能回公司.是否公司可解除同我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需要赔偿。请问公司方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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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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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的作通讯工程师已经4年,今年7月份患肝炎住院,现在家里休养,想问问国家对职工患病治疗期间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周少友
周先生:
人食五谷杂粮,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次,《劳动法》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医疗期,如果您工作不满10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您所应有的医疗期为3个月,并且是按照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的;在3个月的医疗期内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北京市企业绝大部分已经参加了大病医疗保险,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当按照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所在企业都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还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其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如果单位不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200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