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敏
- 我在集体单位有一个正式的工作,并实行了三金保险。在1990年9月我承包了一个幼儿园,由于本单位停止了办理停薪留职的手续,故把已办理妥手续的幼儿园转让给了别人(现幼儿园园长),由于她不懂幼教工作,故聘我长期任该园的付园长兼教研组组长,主持教学工作。因为当时我一周只有三个半日休息时间,后改为一周两个半日和星期六全日。工资视同一位教师带班待遇,由于当时不懂法,加上她又是我好朋友的妹妹,因此未立任何字据。
今年四月二日她以我女儿(美术院的学生)招收了她园内的两位幼儿为借口,无理解雇我,我要求得到补偿金遭到了拒绝,索要解聘书也遭到的拒绝。后经过调解未成功。我于5月19日向仲裁提出申请,仲裁于9 月9日作出决定:说我是兼职,一个人不能与两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裁决我与幼儿园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我不服又于9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11月26日开庭。
我不知我能胜诉否?我维有的证据,只有教师为我做证,一证明我从事该园的工作年限,二证明我在该园担任的职务。我现不知需要一些哪方面的材料?我需要律师为我辩护吗?急需得到您的帮助。请急快给我答复,非常感谢!
- 200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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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可以提请诉讼。
- 2003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