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爱村
- 张律师,您好!
我是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名小学教师。我于2004年师范学校毕业并与同年6月参加并通过“浦口区中小学教师准入”考试,8月正式进入浦口某小学担任一线教学任务。在进入浦口区工作时,正值原浦口区与原江浦县合并之时,政府为安抚原江浦地区代课教师及编制占时紧张,就没有安排我们03、04年工作的教师进编,但承诺我们“进编只是时间问题,工资待遇及三金一律与在编教师一样”。而同年南京市其他区的新进教师却是直接进编。而后,浦口区新进教师也是直接进入编制。
今年中小学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工资标准出台后,却宣布向我们这样不在编的教师一律没有绩效工资,一时间我们从“正规军”变成了“二等公民”、“代课教师”。后来浦口区政府顶不过各方压力,于今年10月为我们办了入编手续。却要求我们签一份“2009年1??9月绩效工资不补发”的合同。
请问浦口区政府让我们签订这样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政府该补发我们1??9月份的绩效工资吗?
谢谢!
- 2009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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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你好,如果已经签订,则该合同有效。关于是否应补发绩效工资,要根据当地文件执行
- 2009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