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莹
- 我单位今年初进行改革,出台政策落聘人员可选择自某职业按工龄给予补偿金,五月~六月领导告知本人为落聘人员要求本人作出选择,本人选择了自某职业,领导也批准同意办手续,但在手续基本办完时,却提出要我交损失费,在本人购房合同中写明如因个人原因在单位服务未满二十五年的要交1万元/年,本人并未与单位签定二十五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又是单位不聘我而并非我不应聘,也就是并非本人个人原因,本人多次找各有关领导均无结果,从今年七月至今单位既不发本人工资,又不给本人办手续,使本人无法享有各种保险,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办?如果要求仲裁结果会怎样?
- 200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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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认为应当给予你补偿的。
- 20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