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适用期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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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雨霏
- 我是本届大学毕业生,现在北京一家私企工作,正处于试用期,我与公司只签定了3个月试用期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再协商是否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的境遇并不如我想象,经过考虑我决定离开,可是在试用期合同上有以下条款,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该违约责任和赔偿培训费用?以及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发工资?谢谢
1.乙方欲无故解除本协议的,应至少提前15天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分下列三种情况处理:
(1) 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应认真完成工作交接,并接受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任职期间经手、经营的财产、财务活动、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和调查;经审计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可得之收入中进行追偿,并可交司法机关追求乙方的法责任;
(2) 甲方不同意乙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继续工作。甲方经研究后决定可以解除协议的,甲方不负责支付未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薪水及其它任何费用。乙方因违约必须向甲方赔偿其月薪(工资、奖金的总和)的十倍。
(3)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即不在甲方工作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其月薪(工资、奖金的总和)的十倍作为其未完成的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补偿;此外甲方保留起诉乙方的权利并要追求乙方一切包括法律、经济在内的责任。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我个人
- 200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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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离开即可,可以要求工资的,不过律师认为你还是妥协为好,仲裁成本很高的。
- 200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