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木
-
2001/10/17--2006/10/16五年合同。
试用期6个月。
计时工资,月工资不低于12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不低于800元。
公司附加协议:
“违约金: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前一年乙方总收入的月平均值的50%乘以违约月数来计算。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有约定要如实填写,若不需要约定填“无约定”字样):
福利: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福利制度执行;
培训费:如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按甲方制定的培训制度执行;
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保密管理规定。
其它: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经营发展的需求,适时对乙方的工租哦敢为做出相应调整,乙方应当服从,工薪标准按该岗位的工薪标准执行。”
于是公司发给我们的月工资一直是1200元,公积金,保险,都是按600元缴纳的。
今年三月份公司,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又重新给每个人定工资档,我的基本工资是800元。
但是,我们的合同并没有变动。
但是公司的效益不是很好,没有工作,没有效益工资,于是我们基本上是闲着,每个月只有800元。
现在有一家很好的公司,对我来说,至少能发挥我的能力,很想去。
只是现在违约金很多,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 2003年04月22日
-
- 陆海京
- 我前年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许诺可以为我办户口,因此去年我就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一直是非法用工。今年户口终于下来了,公司也就要和我签劳动合同了。合同约定违约金是一年的工资总额,而且服务期是5年。但是公司为我户口仅仅支付了一小笔费用,也是我在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不是某种特殊待遇,因此公司的约定和《上海劳动条例〉第14条关于服务期规定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我认为公司不应该援用14条的规定,要求我服务5年,并支付违约金。
我的看法是否正确?请指教。非常感谢。
- 2003年05月12日
-
- 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 王显清
- 上海市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 2003年05月12日
-
- 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 王显清
- 上海市的规定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公司已经严重违约。
- 2003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