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我行
- 你好!
我单位的合同有如下条款:乙方一旦离开甲方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得在5年之内在其他
公司从事与甲方业务和技术相关的工作,不得利用在甲方工作期
间学习的知识和掌握的项目技能为其他相关的企业服务。不能泄
漏本公司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
责任。
其实单位是一个erp的实施,自己并没有什么技术秘密。请问该条款是否有点显失公允,知识和技能不可能不被再次使用,再者单位对个人也没有任何的补偿,如果要求补偿,应该怎么计算阿?
- 2005年03月24日
- 任我行
- 我感觉这个条款是不平等的,如果不小心签署了,会有法律意义吗?
- 1970年01月01日
-
-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要有补偿的
- 2005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