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的用人方式及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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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nglh1
- 你好,我被A公司招聘,与A公司签的两年劳动合同,约定了待遇。后派到B公司干活,干了5个月后因B公司项目临近结束,我被撤回原公司,因原公司暂时没有事情可做,就让我们在家休息,但是待遇只拿基本工资的50%,A公司这样的做法让我很为难,请问一下A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求帮助,谢谢!
-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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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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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做法存在一定问题,北京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