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建福
- 我是1996年确诊为血吸虫胃癌。自我1996年患病以来,我的医药费组织上一直是全报,但2002年机构改革时,武汉分局财务通知我,说我的医药费要自付20%。因为我认为,我确诊的是血吸虫胃癌,应属工伤,所以这一决定极不合理。于是我请示武汉局有关领导,当时答复,我处原属武汉管辖,武汉不属于血吸虫疫区,血吸虫不能算工伤。于是我自己找到有关国家文件,并将[1977]劳薪字180号文件,寄报武汉局,武汉局又答复,岳阳属血吸虫疫区,但我未办理工伤证,要到当地鉴定办理。于2002年10月18号,在当地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报武汉分局未办理。
就这样,正逢单位机关改革之时,等改革完成后,我处已属岳阳海事局管辖。2003年3月,我提出落实工伤待遇的问题,岳阳海事局回答,要重新申报办理。于2003年11月,经岳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工伤。这时岳阳海事局答复:上级单位已停办工伤证,只享受比照工伤待遇。不能享受工伤证的待遇。
我才知道,原来我的血吸虫胃癌一直未作工伤处理,时隔今天已8年,我从未享受到工伤待遇。我的病给组织和领导,已经带来许多麻烦,组织和领导确实也对我关怀备至,所以我一直不愿意再因我个人问题麻烦组织和领导。可直至今天,才由于医药费的事,才扯出了我的工伤待遇问题。作为一名普通职工,不可能知道人事政策和工伤证申报的工作程序,为什么武汉局在1996年我确诊为血吸虫胃癌后,不通知我办理工伤,使8年以来,我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待遇。由于上级有关部门不重视、失误,造成我至今不能享受工伤证的待遇。 象我这种情况,是否能享受工伤证的待遇?是否有法律保护?
- 2004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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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可以的
- 2004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