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成华
- 杨律师,你好!我是湖南益阳市国企一名员工,99年因工受伤,现鉴定为8级。因工作不顺心,工厂不安排合适的工作,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面临着一个问题,我无处查证有关补偿文件,想请教您!
原单位以补偿10个月伤残补助,另10个月伤残就业补助,工厂按本人的档案工资432进行补偿,为何不以本厂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且本厂有关负责人说如果按平均工资,将是75%*平均工资为基数,我想知道这是合法的吗?
杨律师,能否告之:补偿月数以及核算方法!
希望指导!
电话:013054102061
-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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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律师对于工伤事宜也不清楚。
- 200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