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幸运
- 您好律师:
我家在06年5月4日购置了一处商品房并予付了30%的房款,因为是预售当时仅收30%的款。说是那70%等通知再去交款,并且70%一次交齐便可享受3%的优惠,可到08年1月20日,才打电话去交款,我们去了可又不给3%优惠了。我想问就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上述我说的情况,只是开发一处正常的商品房需要从05年5月4日到08年1月20日房子才交工,这样开发商有没有法律责任。麻烦律师给予帮忙,在此谢谢您了!
- 2008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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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你好!
合同约定了优惠的条件,在你没有违约支付款项等情况下,开发商没有理由拒绝履行优惠的义务。
- 2008年02月21日